第四章 古代教会的情况,和教皇制出现以前教会所用的体制

 

我们业已讨论到那由神纯正的道所传给我们的教会体制,和由基督所设立的教职。现在为求更明白亲切地表白这些事,且更深刻地印入我们心中,对上述各端在古代教会中的情形加以研究,乃是很有益处的事,因这可以将神所设立的,用实例呈于我们的眼前。因为那时的主教(编者按:教会历史上的主教等于新约上的监督)发表了许多教条,其所表达的似乎过于圣经所表达的,然而他们是小心翼翼地按照神之道惟一的准则,去订立他们全部的制度,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鲜能发现什么与主的道不相符合。虽然他们的教条也许有可惋惜的地方,然而他们既诚恳热烈地致力于保守神的设施,而未尝有任何大乖离之处,所以我们在这里将他们的实施简单加以叙述,乃是很有益的事。我们曾说过,圣经设立了三种牧职,同样古代教会将教牧分为三种职分。他们从长老中选立牧师和教师;其他的长老主持训诫和纠正的事。执事受托照管穷人,处理周济。读经员和赞礼员不居经常职分之名,而是也有教士之称的少年人,从幼年就练习作些服务教会的事,以便他们更能了解将来的责任,并在正式任职的时候,有更好的准备;关于这一点,我即将更加详细指明。所以耶柔米在说到教会有五种职分后,便列举教会中有主教,长老,执事,信徒,以及尚未受洗的学道友。可见他对于其余的教士以及修士,就都没有给予特别的地位。

二、凡受委任负教导职务的,都称为长老。为求防止因职位均等而生分争起见,乃由各城的长老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位来,而尊称为主教。然而主教较其他长老并非多有尊荣,得以管理同僚;他不过如同参议会中的执政官,提出当议之事,收集投票,施行劝告,诰诫和勉励,用他的权威指导议事,并执行大众所议定的事——这就是主教在长老的会中所任的职务。这种办法是因时代的需要,而由人同意设置的,已由古代作家承认了。例如耶柔米在论提多书上说:“长老和主教是一样的。在魔鬼挑起宗教分争,这人说我属保罗,那人说我属矶法以前,教会乃为一个长老理事会所管理。后来为要除去分争的种子,于是将整个的管理委之于一人。所以正如众长老应当知道,照着教会的惯例,他们要服从那作他们主席的主教,照样主教也应当知道,他们高于长老,乃是由于习俗,而不是由于主的委任,因此他们大家应当联合起来治理教会。”在另一处,他指明这制度很古老,因为他说。在亚力山大城,从传福音的马可到纥拉克拉斯(Aeraclas)和丢尼修司(Dionysius),众长老总从他们自己当中选举一人来作主席,而称他为主教。因此,每一城有长老院,由牧师和教师所组成。因为他们都执行教导,规劝和纠正的责任,如同保罗吩咐监督们去做的(多1:9);为求有继承人起见,他们就努力训练已经加入神圣战争的青年人。每一城管一地区,每一地区接受其城所派来的长老,并被视为该城教会的一部分。每一大会,正如我曾提到的,只是为求保持秩序和安宁,都处在一个主教的指导下,这主教虽较别人尊贵,但他自己却服从由众弟兄所组成的大会。倘若一个主教所管的地区太大,他个人不能履行每一部分所有的职务,他就在若干地区委派长老,代办次要的事务。这些人就称为住乡主教,因为他们在乡区代表主教。

三、现在要论到职分的本身。主教和长老都同样要传道和施行圣礼。只是在亚力山大城,因着亚流扰乱了教会,所以规定长老不得对人民宣道,正如苏格拉底,在他的三部史(TripartiteHistory)第九册所主张的。对于这一点,耶柔米不犹豫地表示不满。若有人自称有主教的品格,而在行为上没有这种表现,那就真要算为怪事了。那时候非常严格,一切教牧都必履行主所命令的职责。我也并不是只指到一个时代的习俗;因为即使是贵钩利的时代,即教会几乎消灭,或至少从古代的纯正大为堕落了的时代,也是不许主教不传道的。所以贵钩利在某处曾说:“倘若神甫的声音不为人所听见,他就是死了,因为他若不传道,就是惹那看不见的审判之主发怒。”在另一处,他又说:“保罗曾说,众人的罪不在他身上(徒20:26),这样,我们这些称为神甫的,若于自己本身的罪外,又加上使别人灭亡的罪。就必被定罪,蒙羞;因为当我们每日看着人向死亡前进,而漠不关心,缄默不言,便是犯了杀人的罪。”他看他自己和别人若不够殷勤作所当作的工,便是缄默的。他既不纵容那些只尽到一半本分的人,他对那些完全疏忽本分的人,会怎样行呢?因此,教会久已认为主教的要职,乃是以主的道去喂养信徒,在公众和私人面前,都要以健全的道理建立教会。

四、在一省众主教之上,设立一位大主教,而尼西亚会议设立在地位和尊贵上超乎大主教之上的主教长,都是为求保障教会的训戒。然而在这篇论文中,虽是最不平常的的办法,也不能遗漏。所以设立这些职分的主要理由乃是,倘若任何教会有事发生,不能由少数人解决,就可提交一省区的大会。若事端重大,需要进一步的商讨,就请主教长来参加;在他们以上就只有教会全体会议可以上诉了。这种教会的管理设施,有人称为“神品阶级”。这个名称,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并且在圣经中这确是看不见的。因为在凡关于管理教会的事上,圣灵要防止任何掌权统治之梦想。但是倘若我们观察事实本身,而不注重名称,我们就必发现,古代教会的主教并无意打算设立一种教政,与神的道所规定的相违反。

五、那时执事的情形也与使徒时代没有不同之处。因为他们经营信徒的捐款和教会逐年的收入,作为正当用途,将一部分分给教牧,将一部分援助穷人;不过他们服从主教的权柄,而且每年向主教报告。教条虽一致以主教为处理教会中一切惠济事项的,我们却不得认为这是因为他亲自执行此事,而是因为他负责指导执事,规定谁应由教会款项供应,其余的款项应分给谁,并分给多少等等;又因为他对执事有监督之责,看执事是否忠于职守。因此,那被认为使徒的教条,有下列的训谕:“我们规定教会的财产,应由主教自己掌管。因为那价值最高的心灵既已委托于主教了,关于金钱的事项,就更应由他掌管,这样凡物就都凭主教的权威,经由长老和执事分给穷人,而且存着敬畏慎重的心去办理。”安提阿会议规定,主教管理钱财,若不得长老和执事同意,就当受制裁。我们在这一点上用不着再争辩,因为即令在贵钩利的时候,教会的行政虽在许多方面已趋腐败,然而从他许多的书信上,可知这风习仍然保留着,就是执事在主教之下,管理救济穷人的事。也许副执事先是附设于执事之下,协助办理救济穷人之事;可是这层区别不久就失去了。执事长最初的设立,是因为教会的财产需要一种新的和更准确的管理办法;耶柔米说,甚至在他那时代就有了此种职务。执事长掌管逐年的收入,产业,和家俱,以及每日捐项的处置。因此,贵钩利警告帖撒罗尼迦的执事长说,倘若教会的产业因他的疏忽或欺诈而受损失,他当受咎责,他们受委任得以宣读福音书,劝人祈祷,发圣餐杯等事,乃是为求荣显他们的职分,好叫他们既受了这种荣显,就更加虔敬,履行职务,叫他们知道,他们所受的付托,不是俗世的,而是属灵的,又是对神的奉献。

六、所以我们容易知道古时教会的产业,是作何用途,并如何处理的。我们常发现古代教会会议的教会和古代作家说到教会所有的,无论是地或钱,都是穷人的财产。主教和执事因此常被提醒,他们不是为自己处理财产,而是管理那为供给穷人的财产,倘若他们不忠,或把持或盗用,就是犯了杀人的罪。因此,他们常被忠告,须将此项财产分给该分享的人,极其小心慎重将事,如行在神面前一样,而且不徇人的情面。因此乃有屈梭多模,安波罗修,和奥古斯丁以及别的主教所发庄严的宣誓,向人民保证他们自己的人格完整。凡服事教会的人,须为教会的公款所维持,这既是神的律法所裁可的,也是理所当然的。在那个时代也有些长老,将自己的遗产献给神,而自甘贫穷。教会支配的方法乃是使教牧不乏供给,穷人也不被忽略。同时牧师自己须小心以身作则,从事俭约,不当富有,流于豪华,只要有养生之物,就当知足。耶柔米说:“那些能靠自己的遗产维持生活的教牧们,倘若再去取用那属于穷人的,就是犯了亵渎神的罪,这样行,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

七、最初处理教会公款,是采取自动制,主教和执事们行事,都是出于自发的忠实,并以正直的良心和纯洁的生活来替代律法。后来,因着有些人的贪污腐化产生了邪恶的榜样,为要纠正这些弊端,乃有教条订立,将教会的收入分做四份,规定第一份给教牧,第二份给穷人,第三份作为修理教堂和其他建筑物,第四份给主教,但这和我上面的分法并没有区别。因为将此项划归主教,并不是给他自己使用,或由他浪费,或凭私意分配,而是使他能照保罗对任此职的人所吩咐的,款待客旅(提前3:2,3)。格拉修(Gelasius)和贵钩利便是这样说的。格拉修认为主教其所以为自己要求什么,除了能救济被囚的人和客旅外,别无理由。贵钩利说得更明白:“教皇封立主教时,总要命令他将收入分为四份:第一份为主教和他一家并为款待客人之用;第二份为教牧薪俸;第三份为周济穷人;第四份为修理教堂。”因此,主教除足够自己的俭朴衣食外,若另有所取,就是不合法的。倘若有人越分,崇尚豪华,就必立刻受同僚忠告;他若不听,就必被革职。

八、他们用来装饰圣所的钱,最初是很微少的;后来教会虽较为富裕,但在这方面的用款,仍守节约。凡用于这上面的钱,仍然保留为应穷人之急需。因此当耶路撒冷教区遭遇饥荒,又别无他法解救时,区利罗(Cyril)即将圣所用品和礼服变卖,将所得的钱来购买粮食给穷人。照样,当许多波斯人几乎饿死时,亚米大(Amida)的主教亚该丢(Acatius)召集他的教牧,发表著名的谈话:“我们的上帝不需要这些盘子和杯子,因为他既不饮,也不食”。其后他将圣器溶化,换成金钱,购买食物,救济穷人。耶柔米也是如此,他一面指责教堂过事豪华,却称赞当时淘路市(Thoulouse)的主教叶佐柏留(Exuperiue),将主的身体放在柳条筐内,将主的血盛在玻璃杯中,却不让穷人受饥饿。安波罗修也说了像我刚才所引亚该丢所说的话。当他被亚流派人指责,不该打碎圣器来赎俘虏时,他提出了最好的申辩:“那不用黄金差遣使徒的,也不用黄金设立教会。教会有了黄金,不是为保留,乃是为应用,济人急难。保留那不能为人应用的东西,有什么用处呢?我们岂不知亚述人从主的圣殿抢劫了许多金银吗?神甫若没有别的办法救济穷人时,将圣器溶化,岂不强于圣器为亵渎神的敌人所抢去吗?主岂不要说,你有黄金可以购买粮食,为什么让许多穷困的人饿死呢?为什么有许多人被掳去而不被赎回呢?为什么有许多人被敌人宰杀呢?保存活的器皿,较之保存金银的器皿要好得多。对于这些问题,你不能作答。你能怎样说呢?你说,我恐怕神的殿没有装饰。神就要回答说,圣礼并不需要黄金,而黄金也并不能光耀那不是用黄金买来的。圣礼的装饰乃在拯救被掳的人。”他在另一处又说:“当时教会所有的,都用之于救济穷困的人”,又说:“主教所有的,都属于穷困人。”这真是至理名言。

九、以上所举,就是古代教会的职分。其余为教会史家所提到的,都不过是为训练或准备,而不是固定的职分,即如那些圣洁的人设立一个神学院,是为准备教会将来的教牧,他们将那些得着父母的许可和同意,自愿加入灵性斗争的青年人,归自己管理,保护,和训导;这样他们趁早教育青年人,好叫他们到了担任圣职时,不至茫然无准备。凡这样训练出来的人,都称为教士(Clerici)。可惜没有更洽当的名字畀予他们;因为这个称呼是由错误而起,或至少是由不妥的观点而起;因为彼得称整个的教会为“所托付你们的”(Cleri),意即“主的产业”(彼前5:3)。但这制度的本身乃是虔诚而最有益处的,使凡愿意献身为教会工作的,就在主教的看管下受教育,使人若要牧养教会,就必先受充分的训练,从幼年即为纯正的道理所同化,在严格的训育之下,养成了严肃和超常的圣洁生活,脱离了世务,而习于灵性的教养和研究。正如青年军人有着作战的演习,才能真正上战场,同样教士在未实际任职以前,也应受训练,作为准备。首先他们管理圣所的门户开关,而称为守殿员。次后他们称为随员,以侍候并跟从主教,一则以表尊荣,二则以防猜疑。再者,为要使他们逐渐为人所认识所重视,同时使他们不怕见人,在众人面前有胆量说话,以便他们后来作长老的时候,讲道不至于害羞,所以他们也被委任到讲台上去读经。他们就是这样逐渐升级,好叫他们在各样操练上表现殷勤,直到被立为副执事。我所要阐明的乃是,这些都是学生的准备,而不得认为是真正的教牧职务。

十、我们已经说过,在选立牧师的事上,第一项是关于被选人的资格,第二项是关于选举所应具的宗教虔敬。在这两项上,古代教会都是顺从保罗和众使徒的指导。他们为选立牧师召集会众时,总是以极大的虔敬和严肃,来呼吁上帝。他们也有一种考试的方式,用保罗的标准来考验候选人的人格和信心。不过他们犯了过于严厉的错误,这是由于他们向主教所要求的,较保罗所要求的还要多,尤其经过若干时期后,且要求主教守独身。在别的事上,他们的办法大致是照着保罗所说的(提前3:2-7)。我们所提到的第三项,即牧师应由谁选立,他们并不常常遵守同一秩序。在最初,不得会众的同意,无人能被许可列为教牧;所以居普良于未得教会同意,任命奥热流为读经员后,必须竭力加以辩护,因为他的作法虽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与惯例乖离了。他的辩护如此开始说:“亲爱的弟兄们,在委任教士的时候,我们惯常是首先与你们商榷,在大会中,估量每个教士的道德和品行。”但是这些人既只作不重要的事,是试用的,而非居高职,就没有大危险发生,所以后来就不再为他们征求会众的同意了。后来,除主教一职以外,会众也将别的职分都托付主教和长老们去选择和断定谁是有才能,相称的;至于委任新长老到一教区时,则必须得着每一个地方信众的全体同意。人民并不特别关心保留这种权利,也是无足为奇的。因为人若不在当时所通用的严格训练下经过长久时间的考验,就不能被立为副执事。他经过副执事的试用后,就被立为执事;他若忠心职守,就可得到长老的位分。所以人若不真是在众人眼前经过多年的试验,就不能升擢。同时教会有许多处分过失的教条,所以教会不至为坏的长老和执事所苦,除非它忽略了它所有的补救法。然而选立长老,总须得到当地人民的同意;这是由亚拿革利督(Anacletus)所订的第一教条可以证实的。一切按立礼举行有定期,好使人若不经过信徒的同意,不能秘密地被引进来,又使人在品格未经考验前,不能随便降职。

十一、选立主教权由人民保留了一个长久的时期,凡不为大众所接受的人,是不得其门而人的。所以安提阿会议颁布,若不得人民的同意,就不能任命主教,这是由利欧第一公然认可的。因而他有下列的训示:“凡是为教士及会众或至少为大多数的人所求的,就是被选举的。”他又说:“凡管理众人的人,须为众人所选举。”因为凡被任命的,若未先被认识和考验,就必是由于暴力而闯入的。他又说:“凡是为教士所选择,为人民所爱戴的,应当是被立的,且必须由大主教授权该省的主教们加以按立。”当时的虔敬教父们非常谨慎,不让人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受到任何侵犯,所以当君士但丁堡会议委任了捏克他留(Nectarius)时,他们必要得着众教士和民众的允许,这是由他们给罗马会议的书信可以证实的。因此任何主教委任继任人的时候,若不经民众许可,那委任就不能成立。在奥古斯丁提名以拉丢(Enodius)一事上,我们不仅有一个实例,而且有他所用的特殊形式。而提阿多热(Theodoret)在提到彼得是被亚他那修提名为继任人之后,立刻补充说,这为教士所认可,为官长,权贵和一切人民所批准。

十二、我认为老底嘉会议的教令,不将选举权交于群众之手,是大有道理的。因为头脑太多,对事情的意见很少能趋于一致;几乎每次都证实了,无常的俗人,总是意向分歧的。但是对于这种危险,曾有一个很好的纠正法。即先由教士单独举行选择,将当选人推荐给地方官,或参议会和总督,后由他们对当选人加以详细考虑,若认为合格,则予以认可;否则,另选他们认为合格的人。然后将此事提交民众,他们对这些意见不必同意,然而却不易趋于混乱。选立之事也可由民众开始,以求找出他们所愿望的主要人物是谁;听到人民的愿望后,教士再进行选举。如此,教士既不能完全照着自己所喜欢的去选择人,也不必完全顺从民众的愚妄之见。这个办法也为利欧在一处说到:“我们必须有公民的投票,人民的同意,地方官的批准,和教士的选定。”他又说:“要有地方官的证明,教士的署名,议会及民众的同意。理性不许可我们有别的做法。”老底嘉会议所颁布的教会也无非是叫教士和地方官,不要为轻率的民众所左右,反当随时用谨慎和严肃来节制民众的愚妄和狂暴。

十三、这种选举的方式,在贵钩利的时候仍然实行,甚至在他以后大概还继续存在很久。从贵氏许多函札中,就足以证明这事实。因为任何地方每逢选立新主教的时候,他总是写信给当地的教士,议会,和民众;也有时按照当地的政治组织,写信给当地的公爵。倘若某一个教会有骚扰或不睦之事发生,他就委托邻近的一位主教去监督选举,可是他总要求一个严肃的教令须由大家署名赞同。当一位名叫君士坦丢的被立为米兰的主教时,因有野蛮人入寇,许多米兰人逃往热那亚去了;即令如此,他也认为这选举是不合法的,除非也将逃亡的人召集,取得他们的同意。再者,在五百年前,教皇尼古拉对罗马教皇的选举颁布教令,说明选举教皇应由红衣主教领头,其次会同其余的教士来选举,最后,此项选举必须由民众同意认可。在末尾他援引我所引过利欧第一的教令,而且命令人将来必须遵守。倘若恶人的密谋奸计迫使教士离城,但为求有合法的选举,他还是吩咐必须有若干人民参加。就我所知,只有罗马和君士坦丁堡两个教会,须得皇帝的同意,因为这两处是帝国京都所在。至于安波罗修由瓦论提尼安皇帝遣赴米兰,监督新主教之选立,那乃是为应付市民中间所起的大纷争而有的一种非常措施。在罗马,从古以来皇帝的威权,对于主教的选立影响甚大,以致贵钩利说他自己被派治理教会,全是由于皇帝的命令,其实他是正式被民众所选立的。但是惯例乃是,每逢一个主教被议会,教士,和民众选举出来的时候,就立刻报告给皇帝,或由他同意批准,或由他否决取消。格拉典(Gratian)所搜集的教会,与这惯例也并没有相抵触的地方;那些教会不过说,在任何情形下不能容许皇帝驾乎教条所规定的选举之上,随自己的喜好来委任主教,大主教也不应封立任何为暴力所提拔的人。因为将众人的选举权剥夺,由一人任意操纵,破坏教会的权利,是一件事,将认可一个合法的选举的尊荣,给予一个国王或皇帝,是另一件事。

十四、我们还要叙述古代教会的教牧经选立后,是用何礼仪来就职。这礼仪拉丁教会称为按立或封立。希腊教会却称之为举手,有时又称之为按手。头一个名称表明举手选举。尼西亚会议曾颁布一项教条,规定大主教必须会同省内众主教,封立当选人;但是若有主教因路途遥远,生病,或别的要故而不能来,就至少须会同三位主教,而凡不在场的主教都须以书面表示同意。当这个教条废而不用的时候,它为种种会议重新恢复。众主教,或至少凡无阻挡的主教们,都必须来参加,为要对被封立的人的学问和道德加以更严肃的考验;因为他们若不详加考验,就没有完成任务。从居普良的书札上看来,古时主教们不是在选举举行后才被邀请,而是在选举时亲临监督,以免选民发生纠纷,因为在他说到人民有权选举合格的人为牧者,或拒绝不合格的人为牧者后,他又加上说:“因此我们必须谨守神圣的使徒遗传,(这遗传是我们以及各省几乎都遵守的,)于举行按手礼时,本省中的众主教,须会同该区的民众,而主教须于民众面前选举出来。”但是因为这种大会之召集,有时非常迟慢,而此种迟慢可能为人利用施行诡计,所以大家认为,在选举完毕后主教们随即会集,对当选的人加以适当考验,便可予以按立。

十五、这原是普遍的措施,没有例外。后来渐渐引进一种新的习俗,叫当选人到省会去受按立。这个变迁实起于野心和古代制度的腐化,而并非根据良好的理由。后来不久,罗马教皇的权威扩大,又产生了另外一种更坏的习俗;意大利的主教几乎都要到罗马去受封立。这于贵钩利的书札上可以看得出来。只有几个不易屈服的城市,保存了古时的权利;在他的书札中,米兰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也许只有几个省会,保留了它们的特权。因为一省的众主教几乎都会齐在省会,封立他们的大主教。封立的礼仪就是按手。我没有看到古时有别的礼仪,不过在公共聚会中,主教有一种礼服,以别于长老。长老和执事也由按手礼受职。但是每一主教都是会同他教区中的长老,按立他教区内的新长老。虽然大家都同行按手礼,然而因为主教居首,而且按手礼是在他的指导下举行的,所以这就称为主教的按手礼。因此,古代作者常提到,长老和主教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前者没有行按手礼的权柄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