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基督的工作:赎罪
Atonement(赎罪)一词只在英文钦定译本(AV)出现过一次,是在罗五11;但这个词在 RSV 的翻译才是正确的——『借着他(我主耶稣基督),我们如今已经得与神和好。』虽然atonement一词本身并非新约圣经的辞汇,但『基督受死解决人类罪恶问题,并带领人进入与神相交的团契』这个观念,是新约圣经里的中心思想。
基督受死,这个题目在保罗思想架构中举足轻重,值得我们彻底研究。哥林多前书有一篇信仰告白,不是保罗自创的,乃是他从初期教会领受的。基督受死这个题目尤为突出,成为这篇信仰告白的第一条认信,可见这题目的确是保罗思想的核心。『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最重要的),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保罗几乎在每一封书信都或多或少提及基督受死。保罗采用各式各样措辞,有时论及基督的死,基督宝血,基督的十字架,或基督被钉十架。
神的爱 论到基督受死的事,首先要说的是:基督受死是神的爱最极致的启示。虽然不论新旧约圣经对基督赎罪工作都有神的忿怒为其背景,但这却决不能解释作把神的忿怒转变为爱。在异教的希腊思想中,众神明常常向人发怒,但借着一些补偿性献祭,可以平息神明的怒气,进而获得神明的亲善。可是,圣经中(甚至在旧约圣经中)并没有『赎罪是补偿忿怒的神明,使神明的怒气转变成恩慈』这种思想。相反的,保罗一再强调:正是神的大爱成就了借耶稣受死而成的赎罪大工。保罗从来不把十架当作只是人类历史上一个事件那样来讲论,他也并不多花篇幅讲说促成基督受害致死的历史情况。就保罗看来,人类最屈辱、最残酷的死刑方式已成为神极致显明他大爱的地方。上述事实不可误解为保罗不理会基督受死是否历史事实,也不可误解为十架不过是主观经验的象征符号而已。保罗确信基督受死是史实,但他最感兴趣的是基督受死的神学意义。
十架不只显示基督的大爱,也显示神自己的大爱。『这就是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林后五19)。『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八3)。『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八32)。『基督牺牲中神的爱是保罗神学的底色。』对保罗而言,神对人的爱最终的证明,显然就是十架。赎罪显然不是基督采取主动,而圣父只是被动的事件。
保罗并不二分区别神的爱和基督的爱。神的爱和基督的爱都显明在十架上。诚然,基督的爱就是神的爱,而神的爱也就是基督的爱。『……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二20)。『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
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林后五14)。『……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五25)。有人以为:十架表明基督对我们的爱,基督那位从不让步、不情愿的圣父(他全然公正,但完全一成不变)榨取赎罪抵偿。这种说法歪曲了新约圣经的神学。
在我们承认十架是慈爱天父的工作之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之所以需要赎罪是由于神对罪的忿怒。保罗首先宣告:『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一18),开启了他在罗马书的思路,引致他对赎罪作了最深刻的表白(罗三21 ff)。不论现代学者会怎么讲,保罗显然认为神的爱与他的忿怒,两者之间并没有矛盾,也没有不协调。保罗并不把罪的后果追溯到一非位格的原则;他把罪的后果归诸神的旨意,这位神是具位格的,是轻慢不得的(加六7)。虽然神按着他的爱极欲救赎世人,『他实现这个救赎计划时,必须完全忠于他自己的本性,不能违背他的公义,要完全合乎伦理的条件。』神的忿怒是神的审判,在神所治理的道德层次中,降在罪恶之上。神的忿怒是神对罪恶的反应。赎罪之所以必须,是因为人身处神的忿怒和审判之下。『除非我对神的忿怒赋与真实的内涵,除非我们相信人的确应得神追讨他们犯罪的痛苦报应,不然,我们就挖空了神赦免罪的涵意 。』下面各段将要申述这方面的重要意义。目前我们要肯定的是:基督的赎罪工作并不把神的忿怒转变为神的慈爱,因为神的慈爱本身就是赎罪的源头。
献祭 保罗看基督的死为献祭的死。保罗在好几处经文里,特别清楚地把基督的死与旧约圣经的献祭仪式与观念相提并论。不论罗马书三25的hilasterion(中文和合译本翻作『挽回祭』)是否跟随七十士译本翻作『施恩座』,保罗因采用这个字,就直接套用了大祭司在大赎罪日所献上的赎罪祭。保罗把基督的死描述为『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献与神』(弗五2)。神借着基督,对罪已经完成了律法所不能成就的事——『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八13)。Peri harmartias(为了罪)很可能指基督献祭的死。RSV 承认这项事实,在注脚处另列一种译法——『作了赎罪祭』。再一次,保罗称基督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林前五7)。
基督的死其献祭的一面,也可以从许多提及耶稣宝血的经文中得见。『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罗三25);『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罗五9);『我们借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弗一7);『你们从前远离神的人,如今却在基督耶稣里,靠着他的血,已经得亲近了』(弗二13);『既然借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西一20)。
稍加思索就会知道,上列经文主要不是在讲耶稣身体中的血液,因为事实上,耶稣在十架上所流身体的血液非常少。流血的概念是指宰杀献祭的羔羊,羔羊的颈项被刀切,血液涌流而出。耶稣完全不是那样。耶稣肋旁有血和水流出来(约十九34),但那时他早就已经气绝身亡了。在新约圣经,血是指生命被抢夺,在献祭中被杀献上。
上述看法曾遭学者驳斥,他们认为流血不是指在献祭中舍生,乃是指呈献生命。『献祭的流血有双重的意义。希伯来人认为血主要是生命的座位……因此,牺牲的死亡不只是死亡,却是生命的释放;血的使用(如:涂、抹、洒)就是生命的使用;向神献上血就是生命的献上。献祭的效用更是在此。』泰莱(Taylor)晚近曾经拥护这个看法。『牺牲被宰杀,是为了使其生命借着血的形式释放出来……其目的在促成生命作为供物,呈献给神。』
上述看法绝对未曾嬴得支持。丹尼(James Denney)在论及希伯来书与约翰福音中血的用法时说:『恕我冒昧的说,如此区别划分所带来的空中楼阁、无稽之谈,空前大大困扰的经文解释。……下面说法毫无意义:借着基督的死,他的生命(有别于他的死的另一种事物)向人「释放了出来」,叫人「可以得到」。』我们的结论是:从肉身分离的『血』不是指生命,乃是指死亡、指生命在献祭中舍去。
代表 神学在阐释基督受死的意义时,曾经采用『代表』(vicarious )一词,其意思是:基督不单只作为历史中一个事件那样死了,基督并非为他自己的缘故而死,基督乃是『为我们死』(帖前五10);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罗五8);『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八32);『正如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弗五2);『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加三13)。这一类经文回应了耶稣自己对他受死的态度:『因为人子来,并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可十45)。泰莱甚至进而推论说,保罗这一类经文是指基督在他的死亡中做众人的代表。『圣保罗相信:在某些方面,就是在代表性方面,基督代表众人行事,他也相信自己所遭遇的,对他们是极为重要。』『当圣保罗说到神使基督「代表我们成为罪」时,他的意思是:基督甘心乐意走进罪恶祸害之下,进入罪恶最深渊薮之中,担负了众人罪恶可怖的重压与刑罚。』
替代 泰莱与许多现代学者都拒绝使用『替代』(substitutionary)一词来描述耶稣的死。的确,我们必须避免一切原始交易式解法。可是,若说耶稣的死仅只是『代表』人的死,是否足够?如果基督甘心乐意走进罪恶祸害之下,进入罪恶最深渊薮之中,担负了众人罪恶可怖的重压与刑罚的话(正如泰莱所说),就很难拒绝以下结论:基督不仅只『代表』(for)我而死,他乃是『替』我的死而死。由于他的死,我就毋须死,且要与他永远活着。他罹受罪的刑罚死亡,他因此释放我脱离罪的刑罚死亡。他伏在神对罪的审判之下,他因此释放我脱离那同样的审判。这件事的基本理论很难了解,除非基督『替』罪人罹受神的审判与刑罚,而罪人因此将永远不必经历那可怖的刑罚。
有关基督受死的教导,都有一般性先决条件为基础,那就是:基督的死是完完全全独一无二的死。在所有人类中,只有耶稣是无罪的(林后五21),由于他没有犯罪,因此他毋须受死。他的死并非他自己的罪或过犯的结果;他的死是替代那些犯罪而死有余辜的人。由于他那不应得的死,罪人就得到释放,脱离死亡的厄运,脱离神念怒的经历,这些原本是他们的确应得的刑罚。这样的话,唯一合逻辑的推论,是必定包括『代表』与『替代』的经历。保罗在林后五14的话:『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证实了上述论点。这句话的真理与加拉大书二20的真理不一样。加二20是指保罗这位信徒与基督的死认同,由于基督的死,他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以致他可以过一个信仰的新生活。林后五14是指一项客观事件,是在基督受死的历史中发生的事件。在基督的死里,众人都死了。从某些意义而言,基督的死就是众人的死。在基督的死里,我死了;我经历了罪的厄运;罪的过犯从神的忿怒应得的一切刑罚,已经在我死在基督里的死亡中满足了。就是这个客观事实,是神大爱的极致彰显,而且也应该是我生活的控制中心,而这爱的品质源自一项事实:基督的死不是他自己的;基督的死乃是我的死。他不仅作为我的代表而死了;他替我的死而死,正由于他的死,我将免去那死亡。他已经代表我,而且代替我,受了我应受的死亡。
许多当代解释学者之所以拒绝承认,在保罗教训中有这种替代的成份,是因为保罗并没有使用 anti 这个前置词,这个介系词最能明白表示替代的思想。除了提摩太前书二6那段经文,保罗提到基督舍了自己作万人的赎价(antilutron huper panton),其他地方保罗一律使用前置词 huper:而提前这一段的重要性却大打折扣。因学者普遍不承认保罗是这些教牧书信的作者。
然而,这种根据保罗选用前置词的论据,并未排除替代的成份。前置词 huper在希利尼化希腊文里,常常代替anti使用。在蒲草纸文献中,huper是用作某甲代替某乙书写信件。在这种情况里,某甲不仅是个代表,他也是替代某乙来写信。在林后五15:『他替众人死』,及加三13:『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这一类经文,必须有替代的观念,『唯有抵触上下文思想结构,才能把替代的观念除掉。』
反对替代教义的真正关键是:这种教义很讨人厌,因这完全是在我们自己之外作成的,以致除了领受其裨益外,再没有什么要作的。保罗的教训的确正是:神已经在人以外行「一些事,是人不配得的,但人借着信可以领受。『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只有当基督客观的工作,从相连主观的工作分割离开,以致基督客观的工作变成救赎教义的全部时,泰莱所提出的反对,才成为严重的问题。倘若抵偿的死、称义、与复和,组成了基督工作的全部,救赎便会变成一场外在的交易,在信徒之外进行,这便会与信徒本人的伦理生活和属灵生活毫不相干。然而,基督之死的替代方面,并非基督之死的全部意义。借着基督的死,信徒不仅找到一客观的罪得代赎;也找到释放,脱离罪的权势、律法与世界的辖制与捆绑。基督的死也有一些如影随形的自然结果,关系到主观的基督徒经验的层面。信徒应该在耶稣的死中与耶稣认同,以致既然向罪死了,就可以在新生命中活(罗六1 ff.;加二20)。可是,基督受死的替代方面,绝对不是一主观的工作;这是一客观的神所完成的工作,是在基督受死的历史中成就的,借着历史性基督的死,神在耶稣基督里追讨罪恶应得的结局和刑罚时,耶稣基督不仅是罪人的代表,也是罪人的替代。
挽回 基督的死不只与人和人的罪有关,也与神有关,就是基督的死挽回了神对人的忿怒。这项真理以一个单字表达,这单字就在保罗教导有关基督受死的句子正中央。『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神设立耶稣作hilasterion(中文和合译本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罗三24,25)。这个字就是hilasterion,传统译作propitiation(慰解、邀宠、抵偿),但许多现代神学家则译作expiation(赎罪、补偿)。这名词源自动词exhilaskomai,这动词在所有希腊文文献里,都是指慰解或安抚一个曾被开罪触怒的人。一直以来,神学从保罗这句话看出一个意义:基督的死达成平息神对罪的忿怒,罪人因此得以脱离神的忿怒,并且承受神慈爱的白白恩典。现代神学反对这种传统的解释。在陶德(C、H.Dodd)的The Bible and the Greeks一书中,有现代神学对这问题的典型说法。陶德在上述书中,仔细分析赎罪的希伯来文措辞,并七十士译本相等的希腊文措辞。陶德指出:描述赎罪行动有好些动词,神几乎从未曾是这些动词的受词。从语言学看来,不是神受安抚,也不是他的忿怒被平息;相反的,乃是罪得补赎。陶德结论说:七十士译本的语言学现象不应该被看作『传达慰解、安抚神的意思,乃是实行一项行动以致罪状或污秽被除去的意思。』陶德假定了七十士译本的用法,是保罗思想的背景之后,他结论说:『所要传达的意思(遵照七十士译本的用法,七十士译本的用法时常决定保罗的用法)是补偿(exPiation )意思,不是挽回(propitiation)的意思。许多圣经翻译者和释义音都错了。』陶德认为圣经的赎罪观念包括罪的补赎,但不包括挽回神的忿怒,陶德这种看法已经被学者们广泛采纳。『不能像一些「交易式。赎罪论所以为的,把神的忿怒看作被基督的牺牲所「安抚、平息」,是绝对错误的看法。……因为是神自己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在圣父的忿怒与圣子的爱之间制造任何对立矛盾是绝对错误的。』
即使陶德已产生很大的影响,他的看法也已普及,但他的结论并非无懈可击、固若金汤的。首先,这个字在非圣经的希利尼化希腊作者们(例如:约瑟夫[Josephus]和斐罗[philo])都一致用作『慰解』(to ProPitiate)。使徒时代教父们也是这样用法。正如莫里 昂(Morris)曾经说过:『如果七十士译本的译者和新约圣经的作者开展这个字的全新意义的话,那么这个字的全新意义也随着这些译者、作者的死亡而消逝,并且一直到我们这个时代,这个字的全新意义才从死里复活过来呢!』
其次,七十士译本有三处经文,exhilaskesthai 这个字是用作慰解或安抚神的意思(撒七2;八22;玛一9);而陶德辩称,这些经文中这字的用法似乎有些例外,这种说法难以令人置信。
第三,如果这个动词在七十士译本中很少以神为其受词的话,那么这个动词在旧约圣经的正典中『完全没有』以罪为其受词跟随,也是不争的事实。
第四,且是最重要的一项,虽然旧约圣经未说过『安抚神的忿怒』的话,但事实上,有许多使用这字的经文,其上下文都论到神的忿怒,因此这个字实在有『安抚神的忿怒』的意思。有多处经文提到需要赎罪来拯救生命,不然生命便会失丧——明显是因神的忿怒。
罗马书三24,25,保罗论及挽回、慰解的经文,其上下文是:神的忿怒、罪的恶行、和死亡的厄运。挽回祭已经立好,要拯救人脱离神的忿怒,这忿怒是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一18)。陶德试图单单按自然因果报应来解释神的忿怒,这一类企图明显是歪曲了保罗的思想。神是永活的神,他要在审判的日子,将他的忿怒倾倒在那些应受他公义审判的人身上(罗二5)。在圣洁的神面前,所有的人都受审判定罪,都是恶行滔天的罪人。保罗在罗一18一直到三20这一大段的论证中,他主要看力的,不是要衡量人类罪恶的程度:这一大段论证是要证明在神面前,罪恶和过犯的普世性。不论外邦人,或是犹太人,他们都曾经蒙了光启,或是来自自然界,或是来自良知,或是得自旧约律法;然而,外邦人和犹太人都一样卑陋可怜,没有达到在神面前的义,因此都被视为该受神圣怒的对象。他们在神面前受审判和定罪,都是恶行滔天的罪人。这恶行应得的最终厄运就是死亡。这是神公义的判定:那些行外邦人之罪行的人是当死的(罗一32)。罪人的终局就是灭亡(罗二12),因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倾倒在恶行滔天之罪人身上的神的忿怒,其结果就是罪人死亡。
这就是新约圣经挽回教义的灰暗背景。由于基督受死,人从死亡中得拯救;恶行洗脱了,被称为义;完成了与神的和好,由于与神和好了,就毋须再惧怕神的忿怒。基督的死已经拯救信徒脱离神的忿怒,因此他不用再担心神将来的忿怒,他可以盼望将来的永生(帖前五9)。基督已经背负了罪的罪状与刑罚;神的忿怒已经挽回、平息了。
Hilasterion(挽回)这个字,究竟是用作名词或形容词,并不清楚。这字在希腊文圣经的一些经文里(来九5;出二十五17一20),是用作约柜的上盖,赎罪之血所洒的施恩座。许多解经家认为,罗三25这个字应该作如是解!神设立了耶稣为施恩座,是凭着他的血。然而,这种解释曾经遭受莫里昂的强烈反对,他主张这字应该作形容词用——『神以慰解的权势设立了耶稣』,或『挽回的事物』。我们无法在此处复述全部论证,但其中极有力的是:把耶稣看为同时是献祭的祭司、是祭牲、又是洒血之处,这个想法未免刺耳、残酷。新约圣经认为,基督宝血所洒处所是十字架。再者,罗马书并无围绕利未记的象征层次来讨论。因此,罗马书这句话的最佳翻译似乎是:『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无论如何,挽回的对象是神的忿怒,而不仅是人的罪。
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神是hilasterion的主词,不是受词。另有学者提出支持这项反对意见的论据,认为是神本身在基督的死里挽回他自己的忿怒。『如果从神的爱除去了耶稣挽回之死的成份,若说这就剥夺了神爱的一切内涵,也许有欠公允,但若说这就剥夺了使徒的神爱内涵,则是肯定的。』如果hilasterion的意思仅是补赎,就必须回答这问题:为何罪需要补赎?如果没有补赎,人将会有什么后果?众所周知,如果人死在罪中,他们必须面对神的不悦;然而,这岂不是『神的忿怒常在他们身上』换汤不换药的另一种讲法吗!
罗马书三25、26的思想,进一步支持耶稣的死有挽回的性质。基督的死是一项义行,证明神的确是一位义的神。神在往时对罪似乎视若无睹。那是因为神宽容忍耐;但乍看之下神似乎未曾按罪真正应得地处置它。再如此看似对罪置若罔闻,神的公义、公正似乎大有问题。基督的死除去了对神这种误解责难,因神按着罪应得的审判追讨它,证明了神的义。基督的死在今时证明神是义的,也是称信耶稣之人为义的神(罗三26)。
有些解经家企图把 kai(中文和合译本翻作『也』)这字翻译为相关连接词,因此把称信徒为义解释为义的作为。对罪人惠赐赦免是神的本性,因此当神按照他的本性行事,他就彰显了他的义。于是,称罪人为义本身就是一项义的作为,是神基本性情的彰显。然而,这样的解释,违背了这段经文的上下文结构。罪的公正结局是死亡;如果神曾向每一个罪人追讨罪的死亡刑罚,神便曾显露他的义。在这种情况下,定罪就是神义的显露。因此,kai 必须作反义连接词解,不作系语的接续词解,这句话要翻译为:『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却」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如果没有基督的死,神就不能称罪人为义。除了基督的死外,唯一彰显神的义就是罪人定罪死亡。由于基督的死,神的公正和怜悯都双双臻至完全的实现。按着公正,神已经按罪必须处理的方式处置了罪,同时,按着怜悯,神已经宣赦罪人一切的罪状,并且释放他脱离罪的死劫。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即使圣经没有一处采用这个措辞(挽回),但基督借着他的死,就按着这个字不折不扣的意义,代替恶行滔天之罪人的地位,经历了神的忿怒。
我们一方面要完全承认基督之死的挽回的、替代的性质,我们同时也不能因此就忽略了,或低估了另一连带的教训,就是基督的死显明了神的爱,其目的是要在人心里挑旺爱的回应。基督受死的客观与代替性质,极致地显明了神的爱,应该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行事为人的变化更新,是神爱的约束力所促成的。那些承认接受这爱的人,要亲自降服在这爱的约束力之下;因基督替众人死了,人不能再将自己委身于满足一己的私欲中,却要委身给基督,基督为他们的缘故死了,而且复活了(林后五14、15)。基督受死对人的生活产生道德的影响,这方面的教导不应该因为曾被误用,或歪曲成赎罪教义的中心思想,就被漠视。基督为我们舍了自己,当作馨香的供物、祭物,献与神,这种舍己牺牲所显明基督的大爱,是我们要模仿效法,而凭爱心行事的(弗五2)。基督彻底的自己卑微,克制自己完全顺服神,即便这顺服会导致十架上的死亡。基督的榜样是他的门徒应该争相效法,在他们彼此的关系上谦卑顺服的(腓二5 ff.)。基督受死的首要意义,来自基督受死的客观性质,他的死是挽回的、替代的牺牲,其福祉必须凭着信心领受这白白的恩赐;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也不能漠视,基督受死的主观影响,在人的心中挑旺爱的回应。基督的死同时有客观的与主观的意义。
买赎 基督受死的另一个目的是买赎。这个目的以两组字汇来表达;lutron,apolutrosis,和agorazo,exagorazo,买或购。保罗书信中并没有出现过lutron(赎回或买赎)这个名词。马可十45有这个名词。这节经文强调人子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这组字汇在古典和希利尼式希腊文中,都是用作:赎回典当的东西所付的价钱;赎回战犯所付的金钱;并购买奴隶的自由所付的金钱。这组字汇在七十士译本也是同样的意义。动词lutroo用在提多书二14:『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这句话显然沿用马可十45的经文,而另外还明确地提及赎价:他……舍了自己。
这名词的复式用于提前二6:『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antilu-tron)。』这句话再一次明确指出赎回的价钱:他舍自己。使用前置词anti,意含替代。基督的死是项『替代——赎价』。
保罗常用的字眼是apolutrosis。 这个字甚为罕见,在新约圣经以外的希腊文献里,只有出现过8次。有好几次,从保罗经文的上下文,就可以得知买赎的代价。『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apolutrosis),就白白的称义。神设立「耶稣为挽回祭,是凭着
耶稣的血」』(罗三24、25)。『我们「借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apolutrosis)』(弗一7)。因为上述经文如此清楚表明买赎的代价,所以我们很难同意布许(Buchsel)的看法。布许认为 lutron这字根的原来意义被冲淡了,只剩下普通『释放』的意思,不再是『赎回』的意思。相反的,我们几乎不能抗拒以下的结论:lutron的概念丝毫未打折扣,这个字相等于time(价钱),两个字都是描述基督受死的措辞。其重点在买赎的『代价或成本』。
APolutrssis(赎回)一字在其他一些经文中,是作末世论的用途,指身体得赎的日子(罗八23;弗四3O)。这字在弗一14的用法,似乎也是末世论的用途。这个字在林前一30的用法不太确定:『神又使他(基督)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这节经文的救赎不能肯定是否指主再来时的救赎。
买赎也会用动词agorazo(买或购)来表达。『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林前六19,20)。『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林前七22、23)。虽然保罗没有明讲购买的代价是什么,但有鉴于上述两节经文他都提到重价,所以保罗显然心中有数『代价是什么』。代价一定是基督的死。购买这概念的重点,与赎回字眼的概念重点有少许不同。赎回字眼比较指向消极方面——罪恶与死亡,人从此处被买赎出来。购买的概念强调所有权的转易。由于购买,信徒如今是神的产业。『你们不是自己的人』。
购买的复式字出现过一次:『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就赎出(exagorazo)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三13)。这段经文的思想是:那些想靠遵行律法取义的人是在咒诅之下,除非我们完完全全履行律法的各项要求。但基督借着挂在木头上,成了咒诅;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我们』。这是指从律法之下受审判的困厄中(我们因未能遵守律法而堕落其中)得释放。这显然包括替代的概念。『这段经文非常清楚显示,圣保罗认为基督的死是替代的,也是刑罚的。』这段经文也指出,十架是这项买赎的代价,因为释放的获得是由于基督被挂在木头上。加拉大书四4,5对此有一点补充:『神就差遣他的儿子……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这些经节所要强调的,并非买赎成为基督的产业,乃是买赎成为自由。
莫里昂正确地概述了买赎的教义,同时囊括了两组字汇。(甲)罪中景况。人要从这景况中被买赎出来。这景况比作奴役,人无法挣脱这奴役,因此买赎需要来自局外者的插手干预,付出人无法支付的代价;(乙)所付的代价。付代价是买赎观念中必需的成份;而基督已经付上我们得赎的代价;(丙)信徒得赎后的景况。这景况以似非而是的措辞表达。我们被买赎成为自由,作神的儿女;但这自由是指作神的奴仆。这项买赎的整个要点在于罪恶不再辖制。得赎的人是那些蒙拯救去遵行他们主人(神)旨意的人。
得胜 基督的死达致另一成果,就是胜过一切空中的权势。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保罗的宇宙观包括不能看见的善灵、邪灵世界的观念。人不只受律法、罪恶、和死亡所辖制,人也受这个邪恶的灵界所辖制。基督事工其中一个目标就是『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都毁灭了,就把国交与父神。因基督必要作王,等神把一切仇敌,都放在他的脚下。』(林前十五24—25)。基督的死构成了这些权势初步的毁灭,至于如何构成,保罗没有详加解释。保罗在歌罗西书明言:『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掳来,明显给众人看,就仗着十字架夸胜』(西二15)。有些解经家有不同的解释,翻译作『缴械、解除武装』(中文和合译本作『掳来』)的希腊字是apekdusamenos。严格来说,这字的意思应该是『剥去、脱下』;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这是指基督受死脱下他的肉身,因邪恶权势与死亡能透过肉身攻击人。另一类似的释义是:耶稣脱下曾黏附在他人性上的邪恶权势。这是把动词作真中间格(true middle)所致。可是,中间格在希利尼化希腊文中,也可以有主动的意思,RSV 的翻译比较令人满意。RSV 认为这节经文是指:基督已经解除诸灵权势的武装,剥去了他们的官阶、标帜,或剥夺了他们的武器。因此,这节经文指出,基督借着受死,战胜了灵界的仇敌,打败了空中的权势。
保罗使用。archon这字作为这些空中权势其中的一个措辞。这个用法引起一个问题。撒但被称为『空中掌权者的首领(archon)』(弗二2)。保罗在哥林多前书说到『这世上有权有位( hoi archontes)将要败亡之人』(林前二6)。再者,论到神的智慧时,保罗说:『这智慧世上有权有位的人没有一个知道的;他们若知道,就不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8)。许多学者认为『这世上有权有位者』的意义相当于以弗所书三10的『天上执政的、掌权的』。按这种解法,事实上是这些灵界权势使基督被钉十字架,但他们这样做是出于无知,因为他们并不认识耶稣是谁。库尔曼(Cullmann)认为罗马书十三1—2也是这个意思。保罗似乎在这段经文称呼国家的元首——政治首领为『掌权的』(exousiai),是基督徒当顺服的。库尔曼认为exousiai的确是政治首领,但exousiai也是在国家背后操纵的空中权势。基督征服了灵界权势,不只叫空中权势服在他脚下,受他管治,也借着它们叫那些政治领袖(他们是那些空中权势的行政代理)亦服在基督的管治之下。因此,基督事实上已经使国家归在他的王权领域之内,即便国家本身并不知情。库尔曼称之为『国家的基督论基础』。然而,罗马书十三章的exousiai一字比较自然的解释,单纯是政治权势。毋需(也没有明显意义)认为政治领袖背后有灵界权势在操纵。把林前二6,8的archontes解作政治领袖(像比拉多、希律等)比较合乎常理。再者,我们实在不能肯定保罗是否认为,就是那些无知的空中权势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我们的结论是:哥林多前书及罗马书中这几段经文,对基督得胜灵界权势的保罗思想,并没有加添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