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基督徒生活
有关人在基督里的光景,我们已在前面概述了保罗的观点。接着我们必须探讨保罗对基督徒生活、基督徒行事为人,及基督徒伦理的看法。也就是说,他对基督徒道德生活的看法如何,在基督里的新生命当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彰显出来?
就伦理而言,我们可以极广义地涵盖个人的品行,及基督徒对社会伦理的态度。我们若根据这论点来读保罗书信,就会立刻发现,他并没有制定一个伦理的体系。这可从他所枚举的一系列德行中,明显看出。加五22,23的『圣灵的果子』,往往被人认为是保罗观念中,好基督徒生活的典范。然而,这些德行必须与腓四8和西三12--15的符类经文对照。在腓立比书中所列举的,并不与加拉太及歌罗西这二处经文重复;而且,只有四种德行重现,即仁爱、恩慈、温柔、和忍耐。所列出的这些德行,既不是要提供一套伦理的体系,也不是在描述一个好人的典范,或是人人所向往基督徒的高尚目标。事实上,保罗是以不同的方式,企图解释在基督里的新生命,当如何在实际的情况中,具体地表现出来。
渊源 与保罗伦理本质密切关连的问题是:他推论的根源何在?以及影响他产生基督徒行为构思的是什么?保罗的伦理道德训诲,极不可能是他独创的,也不可能是他直接得自神的启示。相反的,我们可以探究出几方面的影响,虽然我们无从区别这些影响之间的关系。但毫无疑问的,最有力的影响是旧约圣经。虽然保罗极力强调,律法的功效对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已经终止(罗十4),然而他仍然以旧约为神旨意的启示。他呼喻基督徒当用爱心履行十诫中一些明确的诫命(罗十三8—10)。他以孝顺父母的诚命,作为基督徒行为的准则(弗六2)。保罗成为基督徒后,仍然继续把旧约当作是『为教训我们写的』(罗十五4)。然而,值得留意的是,保罗并没有详尽地引用旧约,来建立一套行为的模式,『不论从任何方面看来,任何迹象可资说明保罗把旧约当作伦理纲目的资料书,或作为道德规范的手册。』他从未企图将旧约伦理道德的教训,编为法典,或作一番正式的诠释。并且,也没有任何两约之间的文献,对他产生直接的影响。
有些学者发现,保罗的拉比背景对他影响很大。戴维斯(W.D.Davies)的确认为,保罗可以形容自己是基督教的拉比——即从事教导新妥拉(律法书)。虽然我们能预料保罗会受到拉比模式的影响,但是,如果说他是定意执守拉比的遗传,或者说他的伦理教训,在本质上不过是呈现拉比村料的新貌,那就未免太过份了。
实际上,保罗的文体及措词,很明显的是受到希腊文化的影响。有一次,他引用了希腊格言:『滥交是败坏善行』(林前十五33),但这还不足证明其文体的源流。我们可以从几方面看出保罗受希腊文化的影响:战争的比喻(林后十3 ff;帖前五8),或运动竞赛的比喻(林前九25),还有他所采用的惯用语,如『相宜的(合宜的)』(西三18;弗五4),『可耻的』(弗五12),尤其是腓四8所举的美德:『可爱的』(prosphiles),『有美名的』(euphemos),『德行』(areta),及『可称赞的』(epainos)等字眼,都来自希腊化的伦理辞源。毫无疑问的,在措词上保罗是采用流行于希腊的哲学字汇,但他的用法却与当代的希腊教师有别。他并不注重如何描绘完美人生的理论构图,他所全心关注的,乃是在基督里的新生命,以及这新生命当如何彰显出来。因此,他虽然采用两个通俗的希腊观念:『自由」(eleutheria)以及『知足』(autarkeia),但含意却迥然不同:所谓自由人,就是基督的奴仆;而知足并非指自给自足,而是能满足于神在生活上的供给。
我们可特别从两方面,看出保罗的希腊思想模式。他常提到良知 (suneidesis,单在哥林多前后书就出现了十一次),而值得留意的是,希伯来文并没有良知的用词。在七十士译本中的所罗门智慧书十七10,虽有一个字在意义上与保罗的『良知」一样,但这也是深受希腊哲学影响的结果。对保罗而言,良知是普世人类用以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正与希腊人的看法吻合。然而,保罗并不认为良知就是伦理行为的权威指南,或是行事为人的标准。因为良知虽能使人知道是非善恶,但至于『善』的程度如何,良知却不能作可靠的指引。
另一个希腊哲学的术语是『天性』(Physis)。保罗同意,外邦人虽没有神所启示的律法,也能顺着本性,行出律法上的事(罗二14)。有些学者认为这观点反映了流传于希腊的哲学思想。然而,保罗虽然可能在言词上借用希腊思想,但他却不按希腊的思想模型使用。他并不认为,有个普世的律潜蕴在人的本性里;他乃是认为,创造人的神,赋予人心一种分辨是非善恶的知能,当人遵循良知正面的指引时,他就是『按着本性』行事,即凭直觉的本能做好事。但是,保罗之所以提及天性和良知,并不是为了指出人有与生俱来的天赋,能知道正当的道德行为;他乃是断言,那些不拥有神所启示的律法者,纵然内心能知是非善恶,却未能遵从这种内在光明的启迪,犹如犹太人无从遵行律法一样。
保罗另一个道德教导的重要源流是耶稣的教训。一些学者认为,保罗的伦理观基本上是将耶稣的道德教训,加以重新改写而成的诠释而已。另外又有些人认为,保罗的伦理观在本质上已歪曲了耶稣的伦理教训。这绝非单纯的问题。保罗曾数次诉诸主的权柄,如有关离婚的事(林前七10--11),传道人的奉养(林前九14),守主餐的规矩(林前十一22 ff.),主的再来(帖前四15),及一般的事(林前十四37)。另一方面,保罗在其他经文中,虽然清楚地附和耶稣的教训,却没有直接引证这些经文:罗十二14;太五44;罗十二17;太五39ff.;罗十三7; 太廿二15一22;罗十四13—14;路十七l一2;罗十四14;可七15;帖前五2;太廿四34;帖前五13;可九50;帖前五15;太五39一47。这些例子清楚显示,保罗对耶稣时代以来所流传的伦理体系,十分熟悉。他说:『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林前七25),这句话就是明证。可见他是那么小心翼翼地将自己的观点与主所讲的话,划分得很清楚,这实在足以加强以上的论点。
然而,一件不容忽视的事实,即保罗很少提及耶稣的伦理教训,甚至不作直接的引证。『令人惊讶的是,在保罗的实践伦理训诲中,耶稣在世上的教导,并不像旧约那样占着重要而显著的地位。』他也未曾把耶稣当作教师,或是称跟随他的人为门徒。
少数的学者认为,保罗所谓『基督的律法』(加六2)是指一套从耶稣传下来,相当成形的传统,而当保罗断言,他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ennomos christou,林前九21),意即被耶稣的伦理遗传所束缚。可是这理论难以成立。我们并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证明,保罗熟悉一套耶稣所流传下来的伦理传统体系。至于基督的律法,比较可能是指爱的律而言,就是耶稣所指的,将旧约律法的总纲具体表现之律(太廿二40)。
综观上述对保罗伦理渊源的探讨,可得到几项结论:保罗显然不是个律法主义者,他并未企图以新的基督教法典,取代旧约的律法。另一方面,他对正确的基督徒行为,有坚固的信念。他的伦理思想根源极为复杂,主要是以旧约为基础;但他也毫无犹疑地应用希腊的观念,不过总是以在基督里的新生命角度来阐明。总之,保罗是以他手头上所有的道德理想,表达出他对基督徒生活方式的信念。
推动力 什么是基督徒生活的推动力呢?一般的说法认为,内在的圣灵是最重要的推动力。马豪尔(Marshall)断定,保罗在这方面的教导是:『神的灵在人心中运行,足以指引人行善:而人在圣灵的支配下,心里就知道何为神的旨意,也能立志遵行,并终能付诸行动……』马豪尔继续说,保罗发现成熟的基督徒为数不多,大部份的基督徒只是婴孩。然而马豪尔这种笼统的概括说法,甚易引起误会。因为保罗不仅以内在圣灵为动力,他也留意到其他的根源。再者,我们一点也不清楚,要到什么程度,保罗才认为是由圣灵所赐给信徒的直觉辨善能力。我们将发现,有关圣灵内住的教义,保罗并不将圣灵视为一种自发的内在能力,而是涉及『既然』与『应然』(译按:即地位与实际)间的张力。我们也不能断言,保罗是否视内在的圣灵为最重要的推动力。
保罗有时只以理性和健全的心智作为生活动力:醉酒能使人放荡乱性(弗五18,新译本);基督徒行事为人必须博得外人的尊崇(帖前四12),又为人所称许(罗十四18);基督徒必须远离一切可耻的行为(弗五12)、保罗在腓四8一9所举的美德,是自我推荐,可让读者自行判断。
效法基督 然而,以上所提的动力,是颇为次要的,最主要的动力是十分神学的。保罗的确以效法基督为动力,不过他只一次明言提及效法基督。帖撒罗尼迦的信徒在领受真道上,『效法我们,也效法了主』(帖前一6)。保罗所强调的,似乎是指他们『在大患难中』接受福音的事。这思想也应用在哥林多的信徒身上:『你们该效法我 ,像我效法基督一样。』(林前十一1)。在此段经文中,imitatioChristi(效法基督)是一种舍己的服事。保罗不求自己的利益,乃为他所服事的人着想。他说:『我凡事都叫众人喜欢,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十33)。在腓二5ff;伟大的基督论中,也渗透着这种思想 。在此段经文中,保罗是以基督牺牲顺服父神的榜样,阐明基督徒不应求自己的利益,乃要求别人的益处。保罗指出基督的榜样:他本来富足,却道成肉身,『为你们成了贫穷』(林后八9),并以此推论之。因此哥林多的信徒就必须慷慨捐输,济助在耶路撒冷同为信徒的肢体。事实上,保罗并未单单止于耶稣在世的生活,作为完美伦理的标准。所以,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效法基督虚己的爱,并效法他受苦及受死中的舍己。
我们常发现保罗的伦理观念,深深扎根在他的神学思想上。保罗觉察到,无宗教信仰是一切邪恶之根。他为列邦的社会描绘了一幅悲惨的图画,充满颓败的风气和各等的罪恶,追根究底,就是他们故意不认识神(罗一28)。不虔在不义之先,也是不义之本(罗一18)。弃绝神使人堕入黑暗中,而滋生各等败德的事。
与基督联合 从正面而言,保罗神学的主题之一,是与基督合而为一。他使用不同的方式阐明这个真理。例如,处理哥林多教会败德的行为一事。哥林多人显然是受诺斯底主义的影响,使他们信以为发生在肉体的事与灵魂无关,因肉体对属灵的人是无关重要的。他们宣称:『凡事我都可行』(林前六12),甚至包括放纵性欲。保罗纠正哥林多教会的方法,是提醒信徒,他们已经与基督联合了,这不单是在灵魂上的联合,乃是全人与基督合一。『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么?』(林前六15)。在此又出现『既然』与『应然』间的问题,人若具有某些救赎的事实,就自然必有某些果效。我已经与基督联合了(既然),因此我就必须过某种方式的生活(应然)。我已经与基督联合了,因此就不能与妓女相通,而发生非法关系。
罗马书第六章证明上述的思想为保罗神学的核心。在此段经文中,他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与基督联合的同一真理:如果一个人在神的眼中已称为义、罪得免除,那么他是否能仍旧自由地犯罪而不受处罚呢?保罗说绝不可能:『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六4)。洗礼就是与基督同死同复活的象征。『你们既受洗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西二12)。人凭着信,在基督的死上与他联合,并且复活进入新的样式(既然),因此就必须过着新生的样式(应然),在这种新生命中,信徒对罪就不会是无所谓的。因此,『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罗六1)。这问题所反映的立场,正好将人心灵中显著的矛盾,具体地表露出来。
保罗在以弗所书二章,再次阐明与基督联合的道德意义。他以与基督同复活、同升天的新生命,表明与基督的联合。信徒复活进入新生命,甚至提升到天上,与坐在神右边的基督同在。基本上,保罗借着伦理的措词,划分新旧生命之别:不信基督而在基督之外的人,是死的——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弗二3);而在基督里的新生命是新造的,且能表诸于善行(弗二10)。在此又是生命与行为力求相称的问题,一个信徒从前既是在罪中死,如今却与基督同活(既然),他就当过善行的生活(应然)。
基督的内住 讨神喜悦的行为,还有另一推动力,就是内住的基督与圣灵。前面已经提过,一些研究保罗思想的学者认为,这是保罗视为最重要的推动力。马豪尔极力强调,保罗如何将旧的生命与以圣灵为内在力量的新生命互相对比:保罗强调,基督徒再也不需要法典律令了,取而代之的是圣灵的法则。律法已全然清除,不再成为救赎的原则,也不再成为行事为人的原则。『保罗坚持,基督教信仰不在于法典(外在的支配),乃在于圣灵(内在的支配)』保罗发现,良善生活的秘诀在于良好的性情;而良好性情的秘诀,要由圣灵来支配人的内在生命。然而,这是一种不着边际的讲法,与保罗的实际观念相抵触。保罗视律法的条规为神所启示的旨意,合乎信徒行事为人的规范。他虽然以可见的律法典章与圣灵的新生命作对比(罗七6;林后三3),但他的意思并不是以内住的圣灵为一种自发的能力,能使人自然而然地行善。另一方面,保罗也并没有将旧约的律法束之高阁。虽然律法再也不能成为义的途径(罗十4),但保罗将律法的不同功用加以区别:一是作为律例典章;另一是作为神常存的启示。而他一再强调,是圣灵的新生命,能使基督徒真正履行律法(罗八3一4;十三10;加五14)。
显而易见的,保罗视圣灵为一种新的、内住的能力,这能力彰显在生活行为中。新生命是圣灵所赐(林后三6;加六25),也是在『圣灵所结的果子』中显露出来(加五20)。所谓圣灵的果子,保罗所指的是基督徒的美德。他明显的以行为与果子作对比:即人为的努力与内在属灵大能之间的差别。圣灵的内住是一种爱(罗五5)、自由(罗八2)、和事奉的新经历。
然而,我们不能确定,保罗是否认为内住的圣灵是内在的自发能力,使基督徒的美德逐渐进步增长。不过保罗的确坚持道德品行必须有长进。『我们众人,脸上既是揭去了帕子,都变了形质,成为同一的像,荣上加荣,正是从主,就是灵,变化成的。』(林后三18,吕振中译本)。不过,此段经文的灵,并不是指新生命的内住能力,而是指升天、得荣耀的主而言。基督徒全神贯注于升天的主,能使他越来越变成基督的样式。然而,『我们既然蒙怜悯,受了这职份……』(林后四1),这段经文却是描写关乎职份的问题,『所描述的是荣耀的(doxa)职份、荣耀的宣告,荣耀的传道(kerussomen)』(四5)。而非一般所指的高尚道德。
值得留意的是,保罗并没有以圣灵为启迪伦理的直接源头。保罗明白圣灵启示神的事(林前二10);但这并不等于保罗觉得他可以脱离旧约的圣经和耶稣的教导。保罗只一次以圣灵为伦理的导师,而在这经文中,他虽然说是被神的灵感动,另一方面却说是提供自己的意见(林前七40)。在保罗最长的劝诲中(罗十二1--十五13),只三次提及圣灵(罗十二11;十四17;十五13),却没有一次是指圣灵为伦理导师。我们不能确定,保罗是否以圣灵为辨识是非之源。事实上,他从未提出任何辨识善恶的学说。圣灵是内住的能力,为使信徒能按神的旨意而活。
在这里,我们又发现既然与应然间的张力:『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既然:从圣灵得新生命),就当靠圣灵行事(应然)。』(加五25)。然而,这新生命并非一种自由的、内在的、自发的能力,而是与肉体相争的能力。肉体与圣灵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五17)。要了结这争执,必须以毅力作抉择,过坚定不渝的生活,断绝肉体,持久不懈地『靠圣灵行事』:『你们既是常顺服的,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神在你们心要运行』(腓二12)。这就是所谓被神的灵引导(罗八14;加五18)。
成圣 与内住圣灵密切相关的,是成圣的教义。大多数人认为,称义是关乎基督徒的灵命开端,而成圣则是论及基督徒灵命的成长,且成长过程,乃是借着圣灵在内心的工作。然而,这种说法是将新约的教导过份简单化了,也使这重要的道理含糊不清。其实,成圣的观念是救赎论于先,且紧接着道德概念的。因为『圣洁』一词的含意主要是属于崇拜用语,道德的用法只是次要的。波若克许(Prock-sch)甚至说,在新约中,圣洁并非指道德行为本身而言,而是指道德伦理上无邪的状态。因此成圣并不是道德长进的同义词。圣洁的东西是供奉给神之物,或是属于事奉神所用之物。以色列民即使在不信的时候,因列祖的缘故,仍然还是圣民(罗十一16)。信与不信的结婚,其儿女也因着父母中信主的那位而成为圣洁(林前七14)。教会就整体而论,是圣殿(弗二21)。当保罗说妇人和处女没有出嫁,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林前七34),他绝非指道德上的圣洁而言,否则婚嫁的事就算为不洁了,而且这想法简直是与保罗的观念相违。这里所指的圣洁,是毫不分心地,全然委身于神的事。『圣洁』一词,在动词用法上,RSV 译为『分别为圣』,正是十分贴切,尤其在保罗提及有人因宗教的因素,将某些食物视为不洁,而事实上这些食物已经分别为圣归于神了,所以不可因宗教礼仪而视之为不洁(提前四5;参提后二21)。
成圣或圣洁应用在基督徒身上时,虽然涵盖道德的层面,却不以伦理道德概念为首要,最重要的是指基督徒是归属于神的救赎真理而言。基督徒是神的子民,因此在保罗书信中,hagios一词的最常用法是,称基督徒为圣徒——神的子民。当基督徒把自己献给神时,虽然仍在肉体中存活,却已经是圣洁的(罗十二1)。信徒是从外邦人中分别出来,归入神的圣洁族类中,是『因着圣灵,而成为圣洁』(罗十五16)。不过,更重要的事实是:凡是信徒,都已经算为在基督里成圣了。这么说来,成圣就不是指道德上的长进而言,成圣乃是救赎的事实。虽然在哥林多的信徒之间有可耻的罪行,保罗不但称他们为圣徒,且称他们为在基督里成圣的。洁净、成圣、称义,是既成的事实。可见成圣所指的是被接纳为神自己的百姓而言。『成圣不是指达到某种特定的道德品格,成圣乃是指已领受了神所赐给他那种特定的关系而言。』 成圣带有末世的目标。神对教会的旨意,是要她灿烂光华地呈献给他,是『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弗五27;见西一22;帖前三13;五23)。
因为信徒已经分别为圣归属神了,他们蒙召就是要过圣洁的生活,远离污秽。成圣一方面是圣灵的工作(帖后二13),另一方面也在乎人的反应。保罗呼求哥林多信徒,当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林后七1)。信徒再也不能将自己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乃要将自己献给义作奴仆(罗六19)。因神召我们,本不是要我们沾染污秽,乃是要我们成为圣洁(帖前四7)。
我们必须留意,当成圣用于伦理的层面时,其所强调的以『纯洁』方面的观念为主;圣洁的反面是污秽(akatharsia)(帖前四7)。『分别为圣』特别是关乎性的贞洁(帖前四4)。不过,与淫乱密切相联的是贪婪(按字义是欲求多得)。贪婪是贪欲、占有欲、需求欲。淫乱有罪,因行淫者欲求非他所属、无权拥有的对象。因此淫乱与贪婪二者皆视为污秽不洁。贪婪始于不足,至终将排斥一切属灵的价值标准。
保罗如此着重道德的贞洁,显然是因为弥漫于希腊社会的性泛滥,尤其在异教崇拜中所表现的一面。一个完全归属主的人,会因断绝外邦人典型的罪行,而彰显出他身为基督徒的献身精神。因此,成圣不纯粹指性行为道德上的至善至美,而是指基督徒委身于神,而不委身于弥漫在他们社会中的罪恶而言。
在成圣的问题上,必须留意既然与应然间的张力:成圣是既成的事实(既然),因此是现在就当经历的事(应然)。信徒已经是分别为圣了,因此就必须自洁己身,远避污秽的事。所以,若以称义为基督徒灵命的开端,而成圣是生命的延续,就不是正确的说法。称义与成圣二者,都牵涉到既然与应然间张力的问题。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得与神相和(罗五1)。同样的,我们既已分别为圣,成为神的子民,就当活得像神的子民,远避能玷污我们的一切。因此,保罗认为,既成的成圣地位这一事实,就是道德伦理的推动力之一,尤其是在性生活方面。
末世论 末世论的观念,是影响道德行为的另一个很强的推动力。基督徒如同世人一样,必需站在神的审判台前(罗十四10),和基督的审判台前(林后五10),以致『各人将来要按着在肉身所行的,得赏赐或得刑罚』。虽然基督徒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罗八15),但保罗仍然劝诫信徒,当在敬畏神的生活中达成完全的圣洁(林后七1,现代译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存心顺服(弗六5);基督徒必须恐惧战兢,作成得救的工夫(腓二12);那行不义的,必受不义的报应(西三25)。
在末世论的观念上,必须考虑信徒的赏罚问题。关于赏赐,保罗的概念相当清楚。他认为这种赏赐的推动力,较偏于激发信徒忠心事奉主与多结果子,甚于道德生活上的激励,不过二者是分不开的。在审判日,将考验各人如何事奉主基督。凡是将根基建造在基督上的人,将领受赏赐。『人的工程若被烧了,他就要变亏损,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仍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林前三15)。那些建了好根基,却造出无价值工程的,不是被撇在神国之外,而是丧失在国度里的地位与特权。在此我得一结论,保罗所认为在神国度中不同等级的地位,乃按基督徒的忠心程度而定。
我们很难确定,保罗是否认为,若信徒沉缅于罪恶的生活而否定了信仰,就会因此失去救恩?多处经文似乎含有此意思。当保罗写信给加拉大信徒说:『如果他为着满足自己的情欲而撒种,他要收取死亡』(加六8,现代译本),我们很难想像保罗仅仅是要满足信徒理论上的兴趣而已,他乃是认为所有的信徒都实际上会为着要得圣灵的喜悦而撒种。保罗指那些教导异端及分裂教会的教会领袖,为毁坏神殿的人(林前三17)。保罗用以色列人倒毙旷野的事,作哥林多信徒的鉴戒(林前十6 ff.),不要效法他们行奸淫,可见如果真正要得着救恩,就必须有道德生活的明证。淫乱、污秽的,不能承受神的国(弗五5),这警戒是针对基督徒而发的。因此我们很容易得到一个结论:保罗以在运动场上专一赛跑,为要得不能坏的冠冕(brabeion),来描述他是如何地自律。而且这冠冕就是所有信徒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保罗所指的永生的奖赏。在另一段经文中,同一个字是指复活而言(腓三11)。在跑过了当跑的路程后,他所期望得到的,是生命的冠冕,即神在末世的赏赐。因此,当保罗考虑到,若他奔跑无定向,就有被淘汰(adikimos,林前九27)的可能。那么我们可以容易地推断,保罗认为基督徒是有可能达不到生活上应有的目标。
我们可以从上述及一些类似的经文中下结论,要获得最终神国之救恩的推动力,就是激发基督徒忠心委身于基督徒生活的推动力。明显的,当保罗论到信徒有可能会失去救恩时,他并不是以道德的制裁作立论。道德制裁只用以推戴道德的热诚,以避免使福音受歪曲而成为希腊的狂热主义、自由主义、或道德的消极主义。在道德训诲上,保罗刻意语重心长地说:要不断地努力完成你们的得救之功,因为上帝常常在你们心里工作(腓二12,现代译本)。永生是神白白的恩赐(罗六23),不过,神同时要赏赐那些在逼迫息难中,仍然忠心不渝的人(帖后一4 ff.)。为要得圣灵的喜悦而撒种的,要收获永恒的生命(加六8 现代译本)。
爱 基督徒生活最重要的推动力是爱。爱心是基督的律法(加六2)。这就是说,全部的道德行为可以涵摄在爱的原则里,如同耶稣所教导的一样(可十30一31)。爱满足了律法的要求。神的灵就是爱的灵(罗十五30;西一8);他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罗五5)。圣灵的果子不过是第一个果子的注释,显明爱要如何表现(加五22一23)。大家所爱慕的最特出的恩赐(charisma)就是爱(林前十三章)。『爱心就是联络全德的』……林前十三章这首伟大的诗,穿插在保罗对个人的伦理教训与社会伦理教训的中间。
祭偶像之物的问题,是最生动的例子,用以说明爱应当如何在基督徒团契中实践出来:每个希腊的城市里都有许多庙宇,在市面上(macellum)所销售的肉(林前十25)都来自庙宇。这些肉先在庙里祭给神明后,一部份可能留下来作祭筵,其余的在公共市场抛售。犹太人不准吃祭偶像之物。早期的教会也劝诫小亚细亚的外邦信徒,要他们禁戒祭肉,这并不是因为救恩的缘故,乃是一种与犹太基督徒相处的权移之道,因这是一种冒犯犹太人的行为(徒十五20)。
然而,在罗马及哥林多这样的都市里,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罗十四1—23;林前八l—13;十14—23)。在耶路撒冷所拟定的禁令,保罗似乎不含加诸小亚细亚的范围之外的信徒。在欧洲一带的信徒也因这问题而意见分歧。有人认为这等食物是不洁净的,因它已经与异教崇拜相连;另一些人却觉得食物本身是不会因宗教仪式而玷污,因此可以自由食用。结果造成教会对此事纷争不已;那些吃祭偶像之物的,以不吃者为心胸狭窄,顾忌太多;而另一方面,那些禁戒者也尖锐地批评,定吃者的罪(罗十四2—4)。
保罗解决这间题时,具体表现出自由与爱心的相称。他明确地禁止人,不要人主动参与庙堂里的筵席(林前八10)。然而,他也明显地袒护那些不认为祭偶像之物是不洁净的人,他也认为基督徒在基督里是自由的,凡物都可吃,没有不洁净的(罗十四14)。他描述那些在这问题上有诸多顾忌的人,是信心软弱者(罗十四1)。他清楚地劝勉信徒,凡市上所卖的,你们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林前十25)。再者,倘有一个不信的人请信徒去赴宴,他可以自由地参加这类的社交活动,只管吃,不必问什么话(林前十26)。而那些对祭偶像之物心存顾忌的,应该操练爱心,不可论断毫无顾忌而吃的弟兄(罗十四3)。另一方面,那些自由自在享用的人,也应该表现爱心,不能藐视禁戒不吃的人(罗十四3)。至于那些良心不安的人,就不应该吃(罗十四22),那些心里没有自责的,就可自由的吃。然而,若有人发现这种自由无拘的行为冒犯了他的弟兄,扰乱他的良心以致使他犯了罪,在这情形下,他就应该满足爱的要求,弃绝不做那事。不过我们可以清楚发现,保罗的用意是,只有当一个较软弱的弟兄实在会因此而犯罪时,才需要因他的缘故禁成这事,否则在这问题的范畴内,所有行事为人的标准,就要受那些最软弱的基督徒的律法主义所支配了。『若以软弱弟兄的良心,支配一般基督徒的行为,那么基督徒的道德就必然禁锢于严肃主义之中』。显而易见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个人的自由必须为着弟兄的缘故,以爱心调和。这种爱心显然不是指情绪,乃是实际表现的基督徒关怀。
既然与应然 我们已经留意到,保罗认为基督徒生活的几种推动力,是在乎『既然』(译按:已有的地位)与『应然』(译按:应有的行为)间求取平衡相称的张力。这思想架构反映了保罗的基本神学基础,即两个世界间的平衡张力。基督徒处在两个世界里,他一方面是新世界的公民,同时又处在旧世代里;他虽然已经成为新造的人(林后五17),而同时旧的生活仍然存在。这『既然』涉及神已创始的新世界;『应然』则是劝戒人在这旧世界的环境中,将新的生命活出来。这种新生命不是完全自发而不能抗拒的。新与旧二者陷于辩证的处境中。因此单有『既然』尚不足够,总要有『应然』的张力(即响应神之事的推动力)方可。
这思想架构对保罗的伦理观念有重大的意义。罗马书十二l一十五21的劝勉,是最具有保罗的神学思想。这段经文将保罗的这种伦理观表露无遗:『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十二l—2)。神的慈悲(既然)是指神所显明出来,在他义中所成全的一切(罗一17,既然的),因此保罗根据神所成全的事,劝勉基督徒将自己献给神,作为最终极的敬拜(应然的)。
保罗继续引伸这种『应然』的概念,他劝勉信徒不要效法这世界:基督徒虽然是活这世界,但其生活方式、道德标准、人生目标与方向。都不属乎这世界,因为属世的必定是要以人为中心,且是自傲的。已经历新生命的人,其人生目标是遵从神的旨意。然而,神的旨意并不是在面对各种伦理问题时,起自内心所生发的一种决定;而是必须加以『察验』,即发现而加以证实的。在此,神的旨意不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的正当行为,而是神对人的救恩目的。『神的旨意是,人必须全然交付给神,受其支配。在完全属乎神的情形下,专一于善。』
只有借着内在心意的更新,才能达到这种地步,也才能察验何为神的旨意。圣经对心意(nous)的概念,不是指人的情绪,也不只是指人的智能与理智,心意是特指人的意志。『心意不是心灵或智力上的特别功能,心意乃是人的认知、悟性及判断,使人成为人,且使人决定他所采取的态度。』基督徒的更新,其含意不像英文 AV 所记:『旧事已过,看哪,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17),而是指新生命已闯入旧的情境。所更新的(或复苏的)是人的灵(弗二1;罗八10),以及他的心意或意志。如今他能立志,按神的旨意行事,也将自己当做活祭献给神,这是实际的属灵事奉。更新的心意与罗一28的『邪僻的心』(adokimon noun)成为显著的对比。邪僻的心显然不是指错误的观念或歪曲的神学,而是指刚愎固执的意志,且在各等的邪恶及败坏的行为上一表露出来。相反的,更新的心意是顺服神的旨意。从保罗以三章的篇幅(罗九至十一)阐明正当的基督徒行为,就显然可见,心意更新并非指内在伦理的全面更新。『甚至更新的心意也需要不少的推动力。』
禁欲主义 不要效法世界的观念,常被人误认为禁欲主义,或离群索居。保罗的确教导人要自律己身,他说:『我要克制自己的身体,叫身体服我,免得我传了给别人,自己反而落选了』(林前九27,新译本)。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保罗似乎视肉体的需求为邪恶,而企图加以抑制。相反的,他认为神要在人的身体上得荣耀(林前六20),而且基督徒要在吃喝上荣耀神(林前十31)。然而,因身体是罪行的媒体,因此信徒就必须约束他的身体,不使罪在身上作王(罗六12)。『肉体上的事』(即肉体潜在的罪行)必须治死(罗八13;西三5 )。另一方面,保罗确切地弃绝禁欲的行为。他斥责歌罗西的信徒随从二元论的教导,企图贬抑神圣的肉体需求,立下禁令条规,如『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他们乃是要借着苦待己身,在推行属灵的事上,表现大有敬虔的宗教生活。但保罗说:『其实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是毫无功效的。』(西二23)。『肉体』在此显然不是指驱体,而是指人自负的居心,欲求在宗教的外表上得到地位,而不愿诚心信靠神。事实上,保罗视这种宗教禁欲的说法为世俗的小学,它只能满足人的自傲与自满,并不能使人谦卑地依靠基督的救恩。基督徒的观念是:『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林前十26)。在性方面,保罗是克制己身(林前七7)。但他认定,这是他所领受的特别恩赐,使他能专心献身于传道。他并且也希望所有的基督徒,都能得着这同样的恩赐(林前七1),不过这并不是因为性生活本身有什么邪恶,或是因为守独身者比结婚者更能达到较高尚的道德和圣洁标准。他所关切的,纯粹是实际的问题:『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林前七33—34)。保罗觉得,若每位基督徒都能像他,专心一致地全时间传道,那是最理想的事;不过这只是为着传福音,绝不是要在成圣的事上胜人一筹。
分别 在社交方面,保罗命令信的与不信的不能同负一轭(林后六14)。这并不意味着信徒要与不信主的断绝既有的社交关系。保罗明确地赞同信徒在社交生活上与外邦人有往来,甚至在相处中,信徒不必因顾忌而询问席上的肉是否来自庙堂(林前十27)。另一方面,他也确切地禁止信徒在偶像的庙里与外邦人坐席(林前八10),因为这样的行为会被人视为对敬拜偶像的事不在乎。不能同负一轭的警戒,是针对信徒不能与不信者的外邦思想和行动契合,所以保罗从他以禁止拜偶像的事及污秽身体的行为,阐明了从外邦人中分别出来的观点,并表明心中重要的联想——即外邦庙堂的礼拜伴随着放荡不拘的狂欢宴乐——为此,不要效法这世界,并不含有禁欲主义,或杜绝社会关系,而是弃绝这世界的偶像崇拜与罪行。我们必须知道,基督徒是自己文化中的一份子,同时也是那即将降临之国度里的公民。
恶行 新造的人不应效法的恶行,明列在几处经文中(罗一29—32;林前五11;六9:林后十二20;加五19一21;弗四31;五3一4:西三5一9)。这些恶行可归纳为五类:(一)性行为的恶行:有乱伦、污秽、猥亵、奸淫、鸡奸、同性恋;(二)自私的恶行:有贪婪、勒索;(三)言语的恶行:有流言蜚语、背后诽谤人、嘲骂、自夸、可耻的话、愚蠢的话、嘲弄人、喧闹;(四)态度及人际关系上的恶行:有仇恨、争吵、结党、嫉妒、生气、纷争、异端邪说、猜忌;(五)醉酒的恶行:酗酒、狂欢、以及拜偶像。若以性的恶行为主,并不是因为这类的恶行远比其他的更恶劣,乃是因为在希腊罗马的社会中,淫乱的罪恶实在昭彰,我们可以一言蔽之:『我们以娼妓为乐,以妾为伴,以妻为忠心的管家、生儿养女。』再者,庙妓是很平常的,在哥林多的阿柔底(APhrodite)庙里,就有千名庙妓呢!在以上所列诸多罪行中,乱伦算是为首的恶行,不过贪婪及拜偶像在所列的恶行中出现了五次,愤怒四次。保罗也深深关注基督徒如何处理他们的生意。贪欲表现于贪婪(字义是『欲求多得』),基督徒则不当如此。
有趣的是,所列出的恶行,也可在外邦的哲学课本中发现。保罗所认为必须远避的罪,并不是他原本的观念,而是与外邦一些高尚思想相似。然而,基础的推动力根本上是迥然不同的。希腊人所关心的是,一个有德行的人当如何避免损害自己的道德身份。而保罗所提的恶行,是属于旧生命的,与那连于基督的新生命彼此对立的。换言之,一种是高举人为的成就,另一种则是以神在耶稣基督里的救赎为中心。
社会伦理 保罗也稍为提到基督徒与当代社会习俗的关系。按我们现代信徒的看法,社会伦理对我们的伦理思想大有影响。所谓的社会伦理,是指以人本的原则为基础,去关心人群福利的社会结构。我们难以从保罗的伦理观中,获得明确的社会伦理。不过我们能加以推断,保罗的末世观影响了他对社会结构的态度。他似乎没有纯粹的历史透视观,也不关注福音与当代社会架构的影响。事实上,他确切地说:『因现今的艰难,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林前七26)。已婚的不要求解除婚约,犹太人不必努力成为外邦人,或外邦人成为犹太人,身为奴仆的,即使有机会,也勿寻求得自由。然而,这段经文的内容,是指在这世界的社会结构中,个人的生活处境如何并非最重要的事。『各人蒙召时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林前七20),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林前七31)。关于『现今的艰难』(林前七26)及『时候减少了』(林前七29)的含意,有不同的解释。现今的艰难可指在基督里新造的生命与这世界的冲击,或是指末世的灾难(末期的大灾难)即将来临而信徒已经预尝的苦难。无论如何,主的再来及世界的末日是保罗思想的大前提,以致于社会的伦理在此前提下,不甚关联。穆瑞(Murray)说:『按新约的透视观,主两次降临的相隔时期,是不会太长的,无论人觉得多长,那或许是因为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穆瑞,从这立论下个结论:『末世观必须成为我们看待今世短暂之事物的特色。』如果说我们不在乎福音对现代社会结构的影响如何,那么上述的结论就甚难令人明白了!现代的教会结构及文化处境,与第一世纪的基督教光景大不相同,我们不能一成不变地,按圣经的教导,套用在现今的时代中,我们必须从新约的字里行间去思索基要的真理。
女人 论到女人的地位,保罗在他的教导中,提出了明确的原则。他的确是以新的原则,说明女人在神眼中的地位。『并不分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在神面前,女人并不处于比男人较低的地位。再者,他劝勉男人要爱自己的妻子,如同基督所表现的爱(弗五25)。由于女人在犹太主义及希罗社会中卑微的身份,保罗的说法就成为革命性的原则。然而,他却仍旧保留犹太人的观念,视女人为男人的隶属: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林前十一3)。正如男人是神的形像和荣耀,因此女人是男人的荣耀(林前十一7)。也就是说,『女人是源自男人,且是为男人而活(raison d’etre)』为了顺服的缘故,女人必须蒙头,否则不能在会中参予敬拜;但男人不必蒙头(林前十一4ff.)。再者,保罗说,他不准女人在敬拜集会中,公开发言(林前十四34ff.)。
婚姻 保罗本身没有结婚,且认为守独身是值得人人爱慕的恩赐。不过他也注意到,并非人人都有这恩赐,因此他明确地劝告人,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妙(林前七9)。他显然没有给婚姻太高的评价,但完全不含禁欲的观点。他劝夫妻要享受婚姻中无私的自我奉献;无论是丈夫或妻子,都不能在性生活的乐趣上拒绝对方(林前七4一5),而要满足彼此的需求。在此段经文中,性生活被视为非单以生育子女为要,乃在共同的欢愉。
保罗秉持主的权柄,断然反对离婚。若夫妻离异了,妻子不得另嫁,丈夫也不能休掉妻子(林前七10一11)。如果夫妻中一人成为基督徒,而那不信者要离去,就由他离去(林前七12一15):『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七15)。这句话意思不明,有人解释为:『不必束缚一定要与不信主的同住』,或作『不受婚约的束缚』,而能自由再婚。然而,从保罗断然否定离婚的观点看,可能前者的解释较为恰当。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七:39)。保罗并没有论到妻子若死了,丈夫是否能再娶,但在推论上,那是许可的。
奴隶 奴隶是希罗社会中最邪恶的制度之一。这种制度遍及各地,且与社会体制分不开。据估计,保罗时代的罗马社会里,奴隶与自由人各半,在意大利则为三比一。战争所带来的命运,常使全城的人口遭贩卖为奴,但往往奴隶比他的主人更有文化教育。因此他们获得善待,但在法律上,他们只是主人的产业——被视为产物而非人。他们的命运如何,全视主人的心情变化而定。
保罗对这种制度不予置评。从这角度看来,保罗似乎不顶关心社会的结构。事实上,他劝免奴仆不要在乎自己的社会地位如何(林前七21),因为虽是奴仆,在主里却是个真正自由的人。社会的结构属于这短暂的世界,而基督徒在这架构中,必须将信仰活出来(林前七31)。因此,身为基督徒而有作奴仆的,必须顺服主人,尽心忠诚地服侍主人(西三22一25:弗六5一8)。另一方面,作主人的,要关心仆人,给予公平的待遇(西四1;弗六9)。常逃亡的奴仆阿尼西母,在罗马遇见保罗而成为基督徒后,保罗将他送回他主人腓利门身边,且劝勉腓利门接纳他为主里的弟兄(门16)。保罗在此未曾提及解放奴隶的事。总之,虽然奴仆无法摆脱社会上的歧视,但在教会的肢体中,就没有这种区别了(林前十二13;加三28)。
保罗在罗马书表明他对政府的态度。虽然在独裁政体中,外邦宗教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然而,政府仍然是治理国家、维持秩序的公仆,是『神的用人,刑罚那作恶的』(罗十三5)。尤其是基督徒,更应当顺服政府,因为它是出于神的,且要按当纳的缴税,给予支持,要奉公守法,免得受刑罚:『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罗十三4)。当保罗论到一个有势力,拦阻那敌基督者行不法的事时(帖后二6),很可能就是指罗马政府为执行律法维护秩序的器皿。
显而易见的,保罗关心的不是社会的组织,而是基督徒如何在当代的生活环境中,将信仰生活彰显出来。他也确实提出一些基督徒的原则,如果基督徒忠心实行这些原则,一旦他们成为社会中举足轻重的人物时,就必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产生莫大的影响力!虽然如此,在保罗的观点中,社会结构毕竟是要与这个世界一同消逝的。我们没有任何根据,显示保罗视教会为一个取代其他社会组织的机构,要来改造社会。